山东省商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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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认定为山东省商标的,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1 该商标为国内注册商标,且商标所有人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;2 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3年依法使用,商标权属无争议;3 该商标所指商品在本省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,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信誉;4 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产量、销售额、纳税额、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类商品中居地位,且具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;5 该商标所有人近3年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;6 该商标所有人、使用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、管理和保护制度。
行政管理机关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
1 申请人可以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的设区的市行政管理部门,也可以直接报省行政管理部门。2 省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30日内,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六条、第七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,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。 3 决定受理的,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省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商标初审公告。自初审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,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提出异议。4 省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商标认定委员会。认定委员会由不少于30人的经济、法律、科技和相关行业的组成,并报省人民备案。5 每次认定商标,从认定委员会中确定17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商标认定组。认定组应当依据商标申请材料、省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见,客观、公正地进行评审、认定。6 认定为商标的,应当由认定组的全体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,并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。7 经认定的商标,由省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商标证书,并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;未予认定的,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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